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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分立合同 降低契税支出

案例:

甲公司要将本公司的化肥生产车间卖给乙公司,这个化肥生产车间占地总面积是3千平方米,有一幢生产厂房和围墙、水塔、油漆罐、烟囱等厂房附属物,整体评估价是600万元:生产厂房160万元、厂房附属物200万、土地240万元。乙公司按评估价花600万将其买下,此次交易应缴纳契税为600万×4%=24万元。

小编整理了相关税法法规,有以下3条规定:

第一,承受和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应该征收契税,如果不干涉土地使用权、不转移变动房屋所有权的话,则不用征收契税。

第二,如果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时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则要按合同总价款计征契税。

第三,如果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是单独计价的,应该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和房屋统一计价的,则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当企业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的时候,是不征收契税。由此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筹划: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签订两份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生产厂房和3千平米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价款是400万元;另一份是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合同价款是200万。经过这样筹划之后,乙公司不用缴纳第二份合同的契税,只缴纳第一份合同的契税即可,应缴税额为400万×4%=16万元,跟筹划前的24万元相比,足足节省税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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